特定傷病險,把它看成重大疾病險的加強版,保障範圍加大,再來根據各家保單條款不同,介於重大傷病險跟重大疾病險的中間,基本款有22項
PS:目前基本款不太確定是22項,有很多說法,參考意思就可,參考金管會定義
特定傷病險,就有很多保險公司可以玩弄名稱的地方,不論如何保費差距不大的話,還是以重大傷病險為主,管他精選特定傷病,還是除了基本款22項外,有其他更多的範圍,天生保險公司送審的精算,保障比不上,但保費卻可跟重大傷病險看齊。
金管會公文
https://law.fsc.gov.tw/LawContent.aspx?id=GL002524
特定傷病險演變歷史
早期的特定傷病,在2019(108)年前,根據保險公司的創意,同一險種,可能會有不同名稱,每家公司理賠給付項目,也可能不一樣。
PS:舊保單,顯種名稱類似,卻可能有很大的不同
從2019年起,特定傷病,也被主關機關統一名稱叫『嚴重特定傷病』,要包含基本的22項,其他是否保障範圍更大,就看保險公司精算。
PS:a957煉金保險中,會統一叫做,特定傷病
特定傷病險分類:
- 基本保障22項,含以上
- 理賠方式:一次,年金
PS:重大傷病險是22大類(項)300多項,而特定傷病是22項,兩種範圍大大不同
特定傷病,嚴重特定傷病,基本理賠22項
| 分類 | 項目 |
|---|---|
| 癌症或腫瘤 | • 癌症 (輕度) |
| • 癌症 (重度) | |
| • 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 | |
| 心血管疾病 | • 急性心肌梗塞 (輕度) |
| • 急性心肌梗塞 (重度) | |
| •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| |
| • 心臟瓣膜開心手術 | |
| • 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| |
| •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| |
| 重大器官與造血幹細胞 | • 末期腎病變 |
| • 嚴重肝硬化症 | |
| • 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 | |
| • 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 | |
| •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| |
| 神經障礙 | • 腦中風後障礙 (輕度) |
| • 腦中風後障礙 (重度) | |
| • 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| |
| • 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| |
| • 腦神經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| |
| 退化性疾病 | • 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|
| • 嚴重巴金森氏症 | |
| • 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 | |
| 罕見疾病 | • 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 |
| • 多發性硬化症 | |
| • 嚴重肌肉失養症 | |
| • 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 | |
| • 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| |
| • 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 | |
| 癱瘓或昏迷 | • 癱瘓 (輕度) |
| • 癱瘓 (重度) | |
| • 深度昏迷 | |
| 嚴重頭部創傷或燒傷 | • 嚴重頭部創傷 |
| • 嚴重第三度燒燙傷 |
資料來源:好在康健保險規劃網
PS:忘了上面的是從哪邊參考的,不知道是22項,還是33項,無法表示即時正確
主管機關說明嚴重特定傷病,定義
http://www.lia-roc.org.tw/index06/regulation/107regu/107regu114-2.pdf
其中有些,跟日常生活能力有關,習慣上,也可叫『類長照』
理賠基準根據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
需要比較注意的一點是,癌症,定義有初期、輕度、重度
癌症(初期):
- 原位癌或零期癌。
- 第一期惡性類癌。
- 第二期(含)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(包括皮 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)。
有理賠的是輕度癌症以上,關於癌症的定義,之前有整理過,後來都改用醫學分類標準的定義
特定傷病險,嚴重特定傷病險,除外不賠8大項
-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。
- 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。
- 心、肺、胃腸、腎臟、神經、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。
- 先天性免疫不全症。
- 職業病。
- 先天性肌肉萎縮症。
- 外皮之先天畸形。
- 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、肌肉、骨骼、心臟、肺臟等之併發症。
特定傷病險優點:
- 多數只有重大傷病險的22/30項
- 可能有年金給付,類長照
- 項目各家不一,費率居中
特定傷病險缺點:
- 心臟疾病多不包含,如心臟支架
- 在某些公司的特定傷病,可能比他家的重大傷病險來得貴
- 轉嫁長照風險有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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